2015年11月29日 星期日

TPP第18章智慧財產(IP)專章需要特別注意!

TPP18章智慧財產(IP)專章需要特別注意!

文/郭立昌  2015-11-29(日)
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本月公布高達六千多頁的文本,建立30章的規則,以第18章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最值得注意。號稱「高標準」的TPP,試圖經由嚴格的IP規範來達成其目的,使用準確、清晰及一致性之英語、西班牙語和法語作為法律審查(Legal Review)及認證(Authentication)的版本。本智慧財產章共分11節(Section):「A.通用條款(General Provisions);B.合作(Cooperation);C.註冊商標;D.國名;E.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F.專利;G.工業設計;H.著作權及相關權利;I.執法;J.網路服務供應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s);K.最終條款。」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設計、地理標示、商業機密、其它形式的智慧財產、執行智慧財產權,以及在雙方同意合作的領域;本章將使企業(特別是對小企業)更容易探索新興市場、註冊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1節(Section A)「通用條款」開宗明義在第18.1條即定義本章所引用的出處:
一、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文學和藝術作品;
二、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國際承認之微生物保存專利;
三、TRIPS宣言及公共衛生;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1994年在WTO的前身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建立,是全球智慧財產權法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受WTO爭端解決機制約束,具有強力的執行機制;在2001WTO的杜哈回合對於「取得藥品」及「著作權(版權)」等都有明確之規範;且智財權屬於私權;
四、地理標示:主要是標識原產地以顯示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
五、馬德里協定(Madrid Protocol):商標之國際註冊;
六、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保護工業產權;
七、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註冊商標法;
八、UPOV 19911991年在日內瓦簽訂之保護新品種植物國際公約;
九、WIPO:世界智財組織;
十、WCT:世界智財組織(WIPO)的著作權條約;
十一、WPPT:世界智財組織(WIPO)的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此外,定義表演(performance)包含錄製成唱片/影片,電影作品、攝影作品及電腦程式的使用皆應符合WIPO之規定,以達成本章之目的;權利的定義,指一個締約國的個人即符合條件得享協議規定的保護資格。第18.2~18.11條規定:「智財權(含技術移轉)的保護與執行、基本原則、尊重理解、自然和義務的範圍、對於公共衛生措施的認知、相關國際協議、國民待遇、透明度、智財權權利終止,以及與其他章的連結應用。」本章根據WTOTRIPS協議,以及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為專利權建立標準;在註冊商標方面,提供保護品牌名稱,以及企業和個人在市場上用來彰顯自己的產品標誌。本章也相對要求某些透明度和適當的程序保障,以保護新的地理標示,包括經由國際協議對地理標示的認知或保護含理解商標和地理標示之間的關係的確認,以及有關常用術語的使用保障。
2節(Section B)「合作」,從第18.12條進行合作的接觸點開始,第18.13~18.17條則規定:訂定國內及國際智財政策以促進合作活動和倡議、專利合作與工作共享、無障礙公共領域、傳統知識領域的合作,以及合作的要求等。
3節(Section C)「註冊商標」(Trademarks),包括第18.18~18.28條規定,從可登記商標的類型、共同及認證標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商標所有人的正當利益、習知的商標、審查與異議和撤銷程序方面、電子商標系統、商品和服務分類、保護商標的期限、不必報備的許可,到網域名稱等。
4節(Section D)「國名」(Country Names),第18.29條特別規定:「不可使用誤導消費者的原產地國名。」
5節(Section E)「地理標示」,包括第18.30~18.36條規定,從地理標誌的認知、行政程序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或認知、異議和撤銷的理由、決定慣用術語的共用語言之指導原則、多成分術語、地理標示的保護日期,到國際協議中提供充份可用的資訊等。
6節(Section F)「專利和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Patents and Undisclosed Test or Other Data),其中分為3個小段:(1)一般專利,包括第18.37~18.46條,有「可專利標的、寬限期、專利撤銷、例外情況、根據TRIPS之其他使用未經授權的權利所有人、專利申請、修改和更正及意見、專利申請之公開、有關公開的專利申請和准予資訊、專利局延宕造成專利期限調整」等;(2)18.47條「涉及農業化學產品的措施」,規定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的農業化學產品之保護;(3)與藥品有關之措施,包括第18.48~18.54條,有「不合理提早結束專利期限調整、監管審查例外情況、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之保護、某些藥品之相關銷售措施」和生技產品,以及新藥品之定義與保護期之變更等。
7節(Section G)「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第18.55條保護之規定,第18.56改善工業設計制度。
8節(Section H)「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第18.57條定義對象適用於表演者和製作人,凡經由衛星或無線電向大眾傳播聲音或影像者,包括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者,及其他個人的演出、唱歌、交付、朗誦、發表、翻譯,或文學或藝術作品之表演,或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等,並將聲音或影像錄製成產品,第一個製作該錄製產品者,表演或錄音製品之出版須經權利人的同意下向公眾提供合理數量的副本。第18.58條規定複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第18.59條規定公開發表權--根據伯恩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提供作者之專有權(the exclusive right) ,有權將其作品向公眾授權或禁止流通。第18.60條為發行權;第18.61~18.70條規定了等級、相關權利、契約轉讓,技術保護措施、權利管理資訊,以及包括適當的記錄保存和報告之共同管理機制。尤其是第18.63條規定著作權除了植基於自然人的壽命上,期限不得低於作者的生命和作者死後70的確合乎TPP強調的高標準。
9節(Section I)「執法」(Enforcement),包括18.71~18.80條,從一般義務、推定(Presumptions)、針對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實踐、民事和行政程序和救濟、臨時措施、關於邊境措施的特殊要求、刑事及罰則、營業秘密、加密的載有節目衛星和有線電視信號之保護,以及到政府使用軟體之規定。
10節(Section J)「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簡稱ISP),只有第18.8118.82條,但對ISP作了詳細的規定。第18.81條定義其著作權和相關權利(1)以線上服務於傳輸、路由,或提供數位的線上通信連接,且在特定使用者、選擇產品之用戶,以及第18.82條進行之功能性的供應商;(2) 凡是經由自動程序存取上面列出服務表單的提供者。第18.82條為法律救濟(Legal Remedies)和安全港協議(Safe Harbours),與TRIPS一致的方式,締約國必須認知中介機構的合法線上服務營運有利於持續發展,根據本章在網絡環境下,提供執法程序以允許權利所有人有效打擊侵權行徑;因此,各締約國應確保法律補救措施,權利人在處理這類侵權並應於在線服務建立或維持適當的安全港。法律補救措施和安全港架構應包括:(1) 法律鼓勵ISP與版權所有人合作,以防止未經授權的產品儲存和傳播,或採取替代方案,以防止未經授權的產品儲存和傳播;(2)以法律限制侵權者,杜絕其行徑及經營網絡。
11節(Section K)第18.83條「最終條款」(Final Provisions),根據國際協議,本節不影響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關於接受過渡期的義務,締約國自協議生效日起應充分履行本章規定的義務,不晚於以下規定的相關時間期滿:(1)汶萊的情況,(2)馬來西亞的情況,(3)墨西哥的情況,(4)紐西蘭的情況,(5)秘魯的情況,(6)越南的情況;TPP有高國民所得的美國、日本、澳洲和新加坡,也有發展中國家,從以上5個國家約定的改善時間可以看出TPP仍存有濃厚的人情味,對身為國際孤兒,卻一再錯失良機的台灣而言,在這節裡知悉錯過第1輪談判的機會,顯然相當不智。
此外,本智慧財產專章包含藥品相關的條款以便促進創新、急救藥品和通用藥品的發展,考慮到各個締約國可能需要時間來符合這些標準。本章包括有關未披露的試驗(undisclosed test)和其他數據的提交以獲得新藥品或農化產品銷售許可保護的承諾。這也重申各締約國對WTO2001TRIP協定對公共衛生的宣言之承諾,並特別確認在締約國不採取防範的措施以保護公眾健康,包括如愛滋病毒(HIV/AIDS)等流行病的情況。
在著作權(版權,Copyrights)方面,本智財章建立承諾,要求保護作品、表演,和聲音諸如歌唱、電影、書籍(books)和軟體,以及包括在技術保護措施權利管理資訊之有效且均衡的條款。為補充這些承諾,本章包括給各締約國持續追求促成在著作權系統均衡的一個義務經由相關途徑、例外情況和限制給予正當的目標--包括在數位環境。本章要求締約國為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s)建立或維護一個著作權安全港的架構,建立監測其系統,不允許締約國產生侵權活動。
最後,TPP締約國同意提供嚴格的執法系統,舉例來說,包括對於商業規模的商標仿冒和著作權或相關權利盜版(rights piracy)之民事訴訟程序(civil procedures)、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邊境措施(border measures),以及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dures)和處罰(penalties)。特別是,TPP締約國將提供法律的手段來防止商業秘密的盜用(misappropriation),並對商業秘密賊(trade secret theft)建立刑罰(criminal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包括用於網絡賊和非法盜錄(cam-cording)等等。

作者郭立昌為國際政策倡議專家,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台灣欲入TPP 須符合反貪腐規定

台灣欲入TPP 須符合反貪腐規定

台灣錯過TPP(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1輪談判,但由於國際強權在西太平洋的戰略佈署規劃,導致擁有優越地理位置的台灣奇貨可居;不過,欲加入高標準的TPP仍得符合亞太蘭大宣言第26章「透明度和反貪腐」(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之規定。
TPP的透明度和反貪腐專章旨在促進TPP締約國之共同目標,期望強化善治(good governance),以及處理貪腐及賄賂對締約國經濟產生的後遺症。根據本章,TPP締約國必須確保其國內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規定,相對於包含在TPP的法規與任何事項都是公開可用的,而且得以延伸其可能性有可能影響貿易或投資的各方都應受到注意和評論。TPP締約國同意確保某些正當程序權利給TPP利害關係人,在行政訴訟方面包括經由公正的司法促進檢討,或行政庭和程序;各締約國還同意針對公職人員收取不應得的好處,採取並維持、或徵求(solicitation)法律定罪的要約(laws criminalising offering),以及對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相關貪腐行徑訂出罰則,並且應有效地執行其本國的反貪法律及規約。此外,各締約國同意盡力採用或維護公職人員操守守則或標準(codes or standards of conduct),並採取措施來辨識和管理利益衝突,加強公職人員的訓練,採取措施制止送禮,通暢舉報(to facilitate reporting)貪腐的管道,並對公職人員涉入貪腐行為(public officials engaging in acts of corruption)提出紀律或相關處置措施。在本章的附件裡,TPP締約國也同意對於用於藥物產品或醫療器械清單和核銷(reimbursement)提其高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條款(to provisions that promote transparency and procedural fairness)。本附件中的承諾,不受制於爭端解決程序。
TPP在亞特蘭大制訂30章,範圍包括貿易和與貿易相關的議題,由貨貿開始,接著經由海關和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措施,投資,服務,電子商務,政府採購,智慧財產,勞工,環境,「水平」(horizontal)章節旨在確保TPP實現其發展、競爭力和包容性的潛力,以及爭端解決、例外情況等等相關制度之規定。除了更新傳統應對問題的方法,涵蓋以前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外,TPP結合新興的貿易議題和交叉問題--其中包括相關的議題有:「網際網路和數位經濟,國有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小企業充分利用貿易協議的能力,以及其他主題。」TPP開放給APEC會員經濟體加入,以及由締約國同意的其它國家和獨立關稅領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ies)參加,TPP連結不同國家的不同群體 -- 由多元的地理、語言和歷史、規模,以及不同的發展層次組成。所有TPP國家必須認知多樣性(diversity)是一項獨特的資產,也是一個需要與欠缺發達的TPP國家密切合作,協助其能力構建,並在某些情況下,需要特殊的過渡期和機制,提供一些TPP夥伴更多的時間,有制定及實行義務的能力。而反貪腐則是超越其他規定的必要條件。
TPP有五大特性,第一個特性為「全面進出市場」(Comprehensive market access),旨在促使商品自由流動,以及服貿和投資的順暢,從而創造新的機會和利益給締約國之企業、工人和消費者。台灣是APEC的主要會員經濟體之一,檢閱中華民國87年(199872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字號 中企(87)三字第6247號」,主旨:「有關本年APEC中小企業部長會議之中小企業論壇(APEC SME Business Forum)演講者乙案。說明:演講議題為:’Market Access’: How SMEs Can Make Inroads into Developed and Growing APEC Markets。」簡言之,1998年吉隆坡APECMarket Access」是由台灣代表擔任講師主講,並在當年的會議促成「電子商務領航計畫」,為遭受亞洲金融風暴的其他經濟體開啟一扇通往全球市場之門。此外,TPP締約國之一的澳洲政府鑑於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特自費在2003年年泰國APEC舉辦「Growing the APEC SME Exporters Community II: Business Perspective」,期望解決中小企業的需要(Addressing the Needs of SMEs),邀請「Market Access」主講人丁玲虹(Linda Din)到清邁及曼谷倡議「最佳實例政策」(Best Practice Policy),提案「全球通路-TES」配合茂物目標(Bogor Goal)發展期程,正式建立「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被譽為「協助2.4億人創業之最佳實例」,部長聯合宣言鼓勵各經濟體主動參與澳洲倡導的最佳實例,俾利達成「創新產業、解決失業」之目標。台灣非政府人士為國家開闢了一條通往全球的通路,政府不用付訂金、頭期款或工程款,就擁有21世紀資訊經濟時代的重大設施;惟APEC因為沒有法律強制力,最佳實例中的元件例如非接觸式感應傳智卡及其讀取裝置(TRD/ Toller)卻具有無限的商業價值,台灣當局竟然與私部門掛勾,以公器牟取私利,並違反憲法第15條,全面肆虐「Market Access」及「Best Practice」提案人,奪取其「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2006年河內APEC領袖會議,各國政經領袖定義肆虐者為「貪腐集團」(the Entity of Corruption)。
2009年新加坡APEC領袖會議,各國政經領袖無奈地表示:「已投入1.78兆美元,未見經濟復興!」並指出「Market Access」及「Best Practice」是重建全球經濟之道;2010APEC領袖會議於1112-14日在日本橫濱舉行,持續討論重建全球經濟議題,反貪的議題逐年升高至抗貪、掃貪;2012年中國政權轉移,國際媒體以「Crackdown Corruption」(鎮壓貪腐)形容中國領導人對「反貪腐」採取的具體行動。自20061115台灣ABAC在越南河內美麗雅酒店(Melia Hotel)收到內含20章的TPP草案起,不但沒有轉呈府院高層,更施展其貪腐肆虐之能事,企圖吞吃「金融服務」這塊大餅,導致貪腐橫行,且完全無視國家及人民的長遠利益。如今在美國歐巴馬政府主導之下的TPP,六年努力有成,亞特蘭大宣言擴大為30章,當年20章草案中的第14章「Transparency」(透明度)則在今天TPP26章中多加上「and Anti-Corruption」,彰顯反貪腐的重要性,特別強調針對公職人員操守的考核,通暢舉報貪腐的管道,並對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貪腐行徑訂出罰則。台灣若不能「消滅貪腐」,消除貪腐集團的非經濟性干擾,徹底翦除各類來自公私部門的貪腐行徑,則TPP之路迢迢,後果將如同1111聯合晚報A3版報導的「有無加入TPP就像天堂與地獄之別」。
作者郭立昌為國際政策倡議專家,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TPP與海洋世紀的中心

TPP與海洋世紀的中心

TPP(泛太平洋夥伴協定)風光地在亞特蘭大完成第一輪談判,高達6175頁協議文本彰顯其強調的高標準模式。從12個締約國的結構來看,包含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GDP合計20.3兆美元,超過歐盟28個成員國GDP合計18.4兆美元,市場規模與經濟實力都超越歐盟。由主導的美國向下連結APEC的兩個經濟體--秘魯和智利--勢力延伸至南美洲;跨越太平洋向西北連結東北亞的日本,僅只美日兩國GDP合計超過23兆美元,就已經是全球最強的經濟體了;往西南的東南亞四國--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和越南,握住南洋的咽喉;再往南太平洋連結澳洲和紐西蘭,勢力延伸至南極;TPP12國人口總數約8億,GDP合計超過28兆美元,締盟則如同張開天網,網住整個太平洋,美國再次掌控遊戲規則的制訂,大戰略考量的意圖相當明顯。
1998年吉隆坡APEC時,K-Horn Science Inc.(KSI)董事長丁玲虹擔任「Market Access」(市場行銷)講師時,為回應遭受亞洲金融風暴所苦的經濟體問題,由主辦單位協助把預備的「海洋世紀的中心」投影片(Fig 1)在會場放映,解說:「未來是海洋世紀,需要智慧產業,促成海洋型經濟---」贏得「電子商務」(Steering the Electronic Commerce)法案,為「ICT」(資通科技)、「IPR」(智慧財產權)的提案奠定基礎,催生了21世紀的資訊社會。今天,調出當年的投影片,把TPP第一輪締盟的12國以線條連結,可以看出美國極力落實「海洋世紀」,而台灣正好在其中心位置(Fig 2)。
美國在二戰後,享受十幾年的美好歲月,但隨著甘迺迪總統英年早逝,美國則每下愈況;尼克森在1969年入主白宮後的政策轉向,尤其是「退出亞太」使美國的政經困境雪上加霜,也造成美國陷入失落的1970年代,被《只來一半的末日》(World Made By Hand)作者康斯勒(James Kunstler)總結為:「沮喪、水門案、兩次石油危機、工業驚人衰退、令美國蒙羞的伊朗人質事件、物價持續上漲、高失業率、大城市的衰敗,美好的舊日時光從記憶中不斷流失。」美國人民為回應累積的創傷,在1980年選擇演員出身的雷根(Ronald Reagan, 1911-2004)當總統,公部門隨即出現了重大變革,同時帶動草根領域的組織蓬勃發展。19791113,雷根在競選總統時即提出「北美協議」(a North American Accord)的政見,其中包括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為合作夥伴,一起關心美洲大陸的未來。雷根的北美協議成為後來成效卓著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或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當年卻遭到許多專家的抨擊,指責其既激進且危險,雷根回應說:「即使這可能需要花費百年工夫才會達成目標,但我們仍應勇於夢想,世界地圖在未來的某一天會標示北美大陸為一體,美加墨三個國家的人民和企業可以跨越邊境,自由流動。」後來的事實,也證明雷根的高瞻遠矚。1985年,美加兩國開始進行有關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198911,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199411,北美自由貿易區正式成立後,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墨西哥繼加拿大之後也成為GDP超過1兆美元的經濟大國。
如今,美國主導建構TPP體制,落實歐巴馬就職後宣稱的「重返亞太」,也期許美國在「海洋世紀」中重新定義21世紀的經濟發展。KSIAPEC領袖會議中倡議「IIA-TES」,建議美國重拾製造業,唯有「美國製造」才可能解決因金融海嘯造成的嚴重失業問題。同時,「海洋型經濟」的倡議也令美國代表耳目一新,因為美國國土橫跨大西洋與太平洋,往昔倚靠車輛運輸的大陸型經濟,將因為APEC最佳實例「全球通路-TES」其中元件傳智卡及TRDVAM & eStoreTSCM 2000的廣泛應用,而改變整個產業運作模式;屆時,資訊經濟是海洋型經濟的主流,瞬間穿梭萬里,以及無遠弗屆是其特性。而這些資訊科技產品都是1980年代雷根總統任內奠定基礎,1990年代柯林頓總統啟動商用的成果。美國即使經歷了失落的十年,但其政治力及科技力仍是全球之冠,若能排除通商障礙,必能確保海洋利權。美國雖然是個機會主義的國家,但是二戰後的復甦,與美國的信條有相當的關聯性,就如雷根總統所言:「我們應該停止把我們的近鄰看作外國人。我們應該適當管理食物、資源、技術和未開發領土,使之得以提高這片土地所有居民的生活品質;也許我們自己未來的安全就存在於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為比今天更強大的國家。」美國是個懂得「合作、分享」的國家,認為大家應該一起合作,分享天賜的資產,促成進步和繁榮,各國之間發展出親密的關係,允許在每個國家實現其潛力,能做到自我實現的境界。
美國曾經經歷過1970年代的困境,2008年金融海嘯再付出慘痛的代價,記取教訓,美國在2010年代所建立的政經基礎,將會避免重蹈覆轍;而TPP則會使美國錦上添花。細讀美國主導的TPP新區域貿易遊戲規則,從「商品」(goods)開始,到投資、貿易、電信、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等等條文,無一不是為美國利益所制定。對照小型經濟體的台灣,擁有21世紀最佳的工具型富裕方案,原本可以在各國都還懵懵懂懂之際,利用海洋型經濟的利器,成為海洋世紀的中心,享受海洋型經濟的資源,擺脫海島型經濟升級為上游發單的國家;居然在公私失靈的情況下,錯失良機,去年成為成全球33個主要經濟發展國家中,唯一薪資負成長、通膨正成長的國家,今年Q2GDP只剩0.64Q3更跌至負1.01%。台灣經濟困境相當明顯,新台幣兌美元也曾貶破33元,1021日自由時報頭版【美國惡人告狀? 點名我干預匯率】報導指出,美國財政部在提交給國會的半年度國際經濟與匯率政策報告中,點名我國央行在匯市交易尾盤阻升新台幣,且干預金額較去年平均高44%,要求新台幣升值。美國已經相當強勢,今年台灣外銷連連衰退,仍然受到嚴格對待,可見台灣民間有志之士多年前的努力創造遊戲規則,利用APEC舞臺鼓動風潮,其來有自。身為小型經濟體,唯有自立自強一途,如若妄想他人施捨,恐怕只是自絕生路而已。台灣的ABAC在2006年河內APEC高峰會就收到TPP草案,不但視若無睹,只貪圖私利,更錯過第一輪談判的機會;如今TPP已經成型,倘若還自欺欺人地在假議題中打轉,海洋世紀的中心之全部利基不但全然喪失,連整個國家的出路亦將岌岌可危!

作者郭立昌為APEC領袖會議代表,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三十年來獻身於社會服務,以NGO身分促成許多新興科技產業與產品、法案和政策,被稱為產業傳道人。


TPP Commission與Committee委員會

TPP CommissionCommittee委員會

TPP(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成立「Committee」(委員會),有「環境、合作及能力構建、競爭力及通商便捷化、發展、中小企業、法規」等委員會。同時,由締約國在第27章「行政和制度規定」(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制訂體制架構,成立「TPP Commission--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委員會,由部長或高層官員組成,以監督協議的執行或操作,引導未來的發展,並定期審查締約國間之經濟的關係和夥伴關係,以確保TPP面對不同國情仍能維持貿易和投資的挑戰性;也要求每個締約國指定單一窗口(an overall contact point)以便利締約國之間的溝通,並創造一個機制,經由締約方之具有特定過渡期,有義務為向前邁進、落實義務報告其計畫,確保各國履行義務有相對較大的透明度。
TPP12個締約國全是APEC會員經濟體,包括北美的美加墨,南美的秘魯智利,南半球的澳紐,東北亞的日本,以及東南亞的新馬越和汶萊,為了彌補APEC(亞太經合會)欠缺法律強制力之缺點,最初是新汶智紐四國發起,2009年歐巴馬入主白宮後開始由美國主導,所以TPP可說是APEC的衍生組織,不同的是「TPP是高標準的多邊貿議協定」--締約國必須履行其規定的條款。而APEC可不一定履行承諾,「Administrative Committee」就是一例。回顧2003年澳洲政府發現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的問題日趨嚴重,特在APEC舉辦「Growing the APEC SME Exporter Community II: Business Perspective」論壇,期望解決中小企業的需要(addressing the needs of SMEs),尋得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當年由在美國加州的Panhornic ComMec Holding公司董事長丁玲虹(Linda Din)提案「Global Channel-TES」(全球通路-TES)贏得最佳實例,促成最佳實例政策,提案的運作流程圖,開宗明義即指出成立「Administration Committee」,部長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要求各經濟體主動參與澳洲倡議的計畫,以協助中小企業產品賣出去(SME export activity);惟各經濟體代表取其所需,牟取其私利,擴大了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的問題。如今,TPP委員會的設置將可翻轉不當的舉措,導正經濟發展的方向。
首先,在第20章「環境」專章建立一個高官層級的環境委員會(the Environment Committee),將定期舉行會議,以監督執行環境的承諾,提供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機會。以堅定的承諾保護海洋環境,以保護海洋、森林和野生動物,促進保留區和打擊野生動物走私。由於家庭、野生動物、植物和海洋物種是世界人類最重要的部分,TPP締約國共同強力承諾保護和保持環境,包括一起努力解決環境的挑戰諸如污染、非法走私野生動物、非法砍伐,以及保護海洋環境。12個締約國同意有效地執行其國內的環境法,以及不因鼓勵貿易投資而弱化環境法;也同意根據野生動植物瀕滅絕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符合其規定的義務,以及採取措施合作打擊違反公約者。此外,各締約國同意促進永續的森林管理,和保護與保持已有風險的野生動植物(wild fauna and flora),包括維護特別自然區--諸如濕地的生態完整性。TPP締約國同意永續的漁業管理,一起努力保護大家共享的海洋,促進重要的保留海洋物種包括鯊魚、打擊非法捕魚,並禁止有害的漁業補貼(fisheries subsidies--因為會造成過度捕撈魚類資源而產生負面影響,並導致非法及無節制的捕撈;並且強化相關補貼項目之透明度,盡量不要引進新的補貼而造成過度捕撈或產能過剩。締約國也同意提供機會給公眾投入於本環境章之落實,包括經由環境委員會的公開會議和公眾意見,建立監督執行情況的篇章,進一步鼓勵自願的環境倡議諸如企業社會責任(CSR)專案;各締約國承諾合作以解決共同及普遍的利益等事務,包括在保留區和永續使用的生物多樣性,並轉移到低排放和活力的經濟。各締約國也同意保護臭氧層(ozone layer)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有效管理船隻污染以保護海洋環境,重申其落實多國的環境管理(MEAs)聯合聲明,提供在落實和執行環境決策的之透明度,並與爭端解決程序連結。
其次,在第21章「合作與能力構建」專章成立委員會,12TPP締約經濟體是多樣的,有高度發展的美國和日本,國民所得高達六萬多美元的澳洲,國民所得未及二千美元的越南,體認到發展中國家可能面臨執行TPP協議的特別挑戰,在充分利用其創造的機會亦然;為解決這些挑戰,特設立委員會,在相互協商之基礎上,根據資源的可用性,將促成資訊轉換,以達成合作和能力構建的要求。國際知名創新育成機構K-Horn Science Inc.1990年代在APEC倡議能力構建的「經濟學院」(Economic Institute簡稱EI),經由專家諮詢會議,訓練種子顧問師,提升發展中經濟體的能力,將是本委員會值得師法之處。
第三,為幫助TPP經濟體發揮其潛力,在第22章成立「競爭力和通商便捷化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ompetitiveness and Business Facilitation),旨在創造正常的機制,提高參與國的競爭力迎接衝擊,進而和亞太區域發展形成一個整體。本委員會將定期召開會議,經由政府與政府、與企業和公民社會的對話,審議TPP對區域和國家競爭力的影響,以及對區域經濟整合(REI)的影響,注重深化區域供應鏈、評估進展、創造新機會的利益,以及解決任何在TPP協議生效後興起的挑戰。委員會將考慮建議和推薦利害關係人,以進一步提高其競爭力,包括提升大型、中型及小型企業的參與區域供應鏈;同時建立一個基礎架構給委員會評估供應鏈績效,包括促進中小企業參與供應鏈之道,以及檢視利害關係人和專家意見(review of stakeholder and expert input)。
第四,在第23章建立TPP發展委員會(a TPP Development Committee),將定期舉行會議,推動自發性之合作事工,以及掌握產生的新機會。發展委員會包括三個特定區塊的協同工作:「(1) 開闊型的經濟成長(broad-based economic growth),包括永續的發展、減少貧窮,以及對小企業的扶持;(2)婦女與經濟成長(women and economic growth),包括幫助婦女能力及技術構建,強化婦女進出市場,取得科技和資金,建立婦女的領導關係網絡,確定最佳實例用於彈性工作場所(identifying best practices in workplace flexibility);(3)教育,科學與技術,研究和創新。」一旦TPP協議生效,各締約國都應追求確保TPP是一個用於貿易與經濟整合的高標準模型(a high-standard model),尤其是在確保各締約國皆能同得TPP的利益,且能夠履行其承諾,與強盛的市場共榮,促進更繁榮的社會。
第五,各締約國為促進中小企業在貿易的參與,並確保中小企業分享在TPP的利益,在第24章設立「中小企業委員會」(a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ommittee),針對中小企業「市場行銷」(market access)相關篇章的補充承諾,貿易便捷化,減少文書工作,快遞及其它;關於網際網路資訊存取,每個締約國承諾定位於中小企業用戶,創造一個友好用戶的網路環境,提供容易取得TPP的資訊--包括TPP對中小企業相關條款的說明、規章、通商監管程序、職場規章及稅賦資訊,以及小公司可以利用的優勢。中小企業委員會將評量經由出口諮詢、協助、訓練方案監督合作、或能力構建活動,以支持中小企業的資訊分享、貿易財務規劃和相關的活動,進一步強化其利益的相關方法。
第六,在第25章「法規一致性」(Regulatory Coherence)專章成立委員會,為TPP國家、企業,以及公民社會分享最佳實例的經驗(share experiences on best practices),回報落實持續性機會的情形,並衡量合作的新區塊。同時,落實以下的目的:(1) 協調各締約國政府,鼓勵透明化與公正,促成一致的監管辦法,幫助企業營運於TPP市場時,確保有一個開放、公平和可預測的監管環境;(2)為促進各國管理的一致性,方法為針對各機構推行有效的磋商與協調機制,鼓勵廣納優良的法規實例諸如擬議的監管措施影響評估(impact assessments),為選取監管替代方案進行溝通,以及監管的性質之被引介;(3)確保法規被清楚簡明地撰寫,協助大眾有取得新法規措施的管道--可能就上網;(4)現有法規措施如果是實現所望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時,決定定期檢討之期限。朝向這些目的,委員會將不以任何方式--規範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以及其它公共利益的理由,影響TPP締約國的權益。
最後,在27章「行政和制度規定」(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專章制訂體制架構,成立「TPP Commission--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委員會,由部長或高層官員組成,以監督協議的執行或操作,引導未來的發展,並定期審查締約國間之經濟的關係和夥伴關係,以確保協議面對不同國情仍然維持貿易和投資的挑戰性。同時,要求每個締約國指定單一窗口(an overall contact point),以便利各締約國之間的溝通,並創造一個機制,確保各國履行義務有相對較大的透明度,經由締約方規劃之特定過渡期(a specific transition period),報告其計畫及進度。
從「Committee」到「Commission」可看出TPP協議的制定經過深思熟慮,TPP文本(Full Text)於2015115(星期四)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及紐西蘭外交貿易部公布,合計6,175頁的文本內容涵蓋與經濟貿易相關之各個專業領域,彰顯其高標準、平衡性及全面性促進經濟成長的企圖心,各委員會將會善盡其職能發揮功效,逐步達成「創新產業、解決失業」的倡議。在其中的12個締約國的企業,將處於一個全球最大規模的市場(GDP高達28餘兆美元),提升其能力與競爭力,享有共同的利益。

作者郭立昌為國際政策倡議專家、APEC領袖會議代表,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