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台灣欲入TPP 須符合反貪腐規定

台灣欲入TPP 須符合反貪腐規定

台灣錯過TPP(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1輪談判,但由於國際強權在西太平洋的戰略佈署規劃,導致擁有優越地理位置的台灣奇貨可居;不過,欲加入高標準的TPP仍得符合亞太蘭大宣言第26章「透明度和反貪腐」(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之規定。
TPP的透明度和反貪腐專章旨在促進TPP締約國之共同目標,期望強化善治(good governance),以及處理貪腐及賄賂對締約國經濟產生的後遺症。根據本章,TPP締約國必須確保其國內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規定,相對於包含在TPP的法規與任何事項都是公開可用的,而且得以延伸其可能性有可能影響貿易或投資的各方都應受到注意和評論。TPP締約國同意確保某些正當程序權利給TPP利害關係人,在行政訴訟方面包括經由公正的司法促進檢討,或行政庭和程序;各締約國還同意針對公職人員收取不應得的好處,採取並維持、或徵求(solicitation)法律定罪的要約(laws criminalising offering),以及對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相關貪腐行徑訂出罰則,並且應有效地執行其本國的反貪法律及規約。此外,各締約國同意盡力採用或維護公職人員操守守則或標準(codes or standards of conduct),並採取措施來辨識和管理利益衝突,加強公職人員的訓練,採取措施制止送禮,通暢舉報(to facilitate reporting)貪腐的管道,並對公職人員涉入貪腐行為(public officials engaging in acts of corruption)提出紀律或相關處置措施。在本章的附件裡,TPP締約國也同意對於用於藥物產品或醫療器械清單和核銷(reimbursement)提其高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條款(to provisions that promote transparency and procedural fairness)。本附件中的承諾,不受制於爭端解決程序。
TPP在亞特蘭大制訂30章,範圍包括貿易和與貿易相關的議題,由貨貿開始,接著經由海關和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措施,投資,服務,電子商務,政府採購,智慧財產,勞工,環境,「水平」(horizontal)章節旨在確保TPP實現其發展、競爭力和包容性的潛力,以及爭端解決、例外情況等等相關制度之規定。除了更新傳統應對問題的方法,涵蓋以前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外,TPP結合新興的貿易議題和交叉問題--其中包括相關的議題有:「網際網路和數位經濟,國有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小企業充分利用貿易協議的能力,以及其他主題。」TPP開放給APEC會員經濟體加入,以及由締約國同意的其它國家和獨立關稅領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ies)參加,TPP連結不同國家的不同群體 -- 由多元的地理、語言和歷史、規模,以及不同的發展層次組成。所有TPP國家必須認知多樣性(diversity)是一項獨特的資產,也是一個需要與欠缺發達的TPP國家密切合作,協助其能力構建,並在某些情況下,需要特殊的過渡期和機制,提供一些TPP夥伴更多的時間,有制定及實行義務的能力。而反貪腐則是超越其他規定的必要條件。
TPP有五大特性,第一個特性為「全面進出市場」(Comprehensive market access),旨在促使商品自由流動,以及服貿和投資的順暢,從而創造新的機會和利益給締約國之企業、工人和消費者。台灣是APEC的主要會員經濟體之一,檢閱中華民國87年(199872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字號 中企(87)三字第6247號」,主旨:「有關本年APEC中小企業部長會議之中小企業論壇(APEC SME Business Forum)演講者乙案。說明:演講議題為:’Market Access’: How SMEs Can Make Inroads into Developed and Growing APEC Markets。」簡言之,1998年吉隆坡APECMarket Access」是由台灣代表擔任講師主講,並在當年的會議促成「電子商務領航計畫」,為遭受亞洲金融風暴的其他經濟體開啟一扇通往全球市場之門。此外,TPP締約國之一的澳洲政府鑑於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特自費在2003年年泰國APEC舉辦「Growing the APEC SME Exporters Community II: Business Perspective」,期望解決中小企業的需要(Addressing the Needs of SMEs),邀請「Market Access」主講人丁玲虹(Linda Din)到清邁及曼谷倡議「最佳實例政策」(Best Practice Policy),提案「全球通路-TES」配合茂物目標(Bogor Goal)發展期程,正式建立「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被譽為「協助2.4億人創業之最佳實例」,部長聯合宣言鼓勵各經濟體主動參與澳洲倡導的最佳實例,俾利達成「創新產業、解決失業」之目標。台灣非政府人士為國家開闢了一條通往全球的通路,政府不用付訂金、頭期款或工程款,就擁有21世紀資訊經濟時代的重大設施;惟APEC因為沒有法律強制力,最佳實例中的元件例如非接觸式感應傳智卡及其讀取裝置(TRD/ Toller)卻具有無限的商業價值,台灣當局竟然與私部門掛勾,以公器牟取私利,並違反憲法第15條,全面肆虐「Market Access」及「Best Practice」提案人,奪取其「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2006年河內APEC領袖會議,各國政經領袖定義肆虐者為「貪腐集團」(the Entity of Corruption)。
2009年新加坡APEC領袖會議,各國政經領袖無奈地表示:「已投入1.78兆美元,未見經濟復興!」並指出「Market Access」及「Best Practice」是重建全球經濟之道;2010APEC領袖會議於1112-14日在日本橫濱舉行,持續討論重建全球經濟議題,反貪的議題逐年升高至抗貪、掃貪;2012年中國政權轉移,國際媒體以「Crackdown Corruption」(鎮壓貪腐)形容中國領導人對「反貪腐」採取的具體行動。自20061115台灣ABAC在越南河內美麗雅酒店(Melia Hotel)收到內含20章的TPP草案起,不但沒有轉呈府院高層,更施展其貪腐肆虐之能事,企圖吞吃「金融服務」這塊大餅,導致貪腐橫行,且完全無視國家及人民的長遠利益。如今在美國歐巴馬政府主導之下的TPP,六年努力有成,亞特蘭大宣言擴大為30章,當年20章草案中的第14章「Transparency」(透明度)則在今天TPP26章中多加上「and Anti-Corruption」,彰顯反貪腐的重要性,特別強調針對公職人員操守的考核,通暢舉報貪腐的管道,並對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貪腐行徑訂出罰則。台灣若不能「消滅貪腐」,消除貪腐集團的非經濟性干擾,徹底翦除各類來自公私部門的貪腐行徑,則TPP之路迢迢,後果將如同1111聯合晚報A3版報導的「有無加入TPP就像天堂與地獄之別」。
作者郭立昌為國際政策倡議專家,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